

中国沧州沧州工业新区招商引资暂行规定
第一条:入区生产性企业,固定资产固定额在2000万元以上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。
第二条:入区工业项目用地,以出让方式取得的,按投资规模由财政予以扶持,以租赁方式取得的,免收两年租金。
第三条: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第一年按其上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100%给与扶持;第二、第三年按其上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50%予以扶持。
第四条:对入区企业,实行封闭管理,有管委会代办有关手续,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处,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第五条:对生产性企业,自投产年度起,前三年按最低标准收取水资源、环保排污等费用。
第六条:引荐县外客商到工业新区投资的,按投资规模给予荐人奖励。
第七条:工业新区管委会为入区项目的审批和工商、税务登记等事项,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。
第八条:入区投资的外籍人员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、由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、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多次往返的出入境签证。入区工作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,由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帮助安排。
第九条:鼓励成片开发,独立建设产业园区,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,可实行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、特事特办的政策。
第十条: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,由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。本规定由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